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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政策

    馬尾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馬尾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10-08 17:31

    馬尾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馬尾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榕馬財預[2018]355號



    直各部門、瑯岐經濟區、):

    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系統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福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進馬尾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現將《馬尾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


    附件:馬尾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試行)


                                                                                             馬尾區財政局

                                                                                            2018年7月31日



    附件

    馬尾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系統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等要求,推進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水平,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政策目標或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以及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財政局依托“信用福州”門戶網站(www.crdeit.fuzhou.gov.cn)及“福州市聯合獎懲服務系統”等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財政專項資金信用管理,將資金申報或使用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先決條件,對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公示。

    第四條 各部門在制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細則或資金申報指南時,應明確財政專項資金信用門檻準入制度。在安排或轉報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時,各部門應登錄福州市聯合獎懲服務系統”,在“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模塊進行信用核查,對納入信用記錄“黑名單”的失信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各部門應負責組織錄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失信記錄,實現信息共享。錄入的失信記錄內容應包括:

    (一)單位名稱、單位代碼或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四)其他應錄入的事項。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申報項目虛假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節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二)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專項資金分配依據指標的;

    (三)偽造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的;

    (四)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辦、資金到賬證明、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規模、技術工藝等指標的;

    (五)偽造、篡改申報資料中所要求的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正式文書或結論性資料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七)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八)因管理不善導致財政專項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

    (九)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串標、圍標等獲得工程承包權以及中標后轉包工程的;

    (十)對項目單位出具虛假會計報表、資產評估報告等鑒定資料的;

    (十一)申報個人偽造和篡改身份、學歷、社保、房產等相關證明材料的;

    (十二)其他騙取、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的。

    第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失信行為認定的主要載體:

    (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二)縣級以上財審計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四)其他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第八條 對失信責任主體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財政依規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財政資金,三年內不予安排級財政專項資金。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條 相關部門、鎮)申報級財政專項資金,經級及以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財政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調減部門、鎮)此項專項資金下年度安排額度;情節特別嚴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該部門此項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不實鑒證報告的,三年內不采信其為所有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采取相關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根據《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失信行為當事人懲戒期限到期時,相關信用信息自動從“信用福州”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退出。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加強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為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懲戒提供技術支撐,最大限度發揮聯合懲戒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體系。

    第十四條 瑯岐經濟區財政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地財政專項資金信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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